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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pos机|大限2015 地方城投债盛宴即将迎来“命运转折”

10月28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的通知(下称《办法》),与前期市场上流传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稿的重点内容由“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清理处置”改为“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的清理甄别”。虽然说法有别,但基调不变: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市场化改革与规范化管理。其中,3.6万亿元城投债何去何从备受瞩目。

《办法》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允许地方政府按照原渠道融资,推进项目建设。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上述内容表明,地方融资平台债券仅剩下一年的发行窗口。

“城投债是政府给投资者的‘红利’,城投债里有黄金。”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杨洋曾经如此评价中国城投债。

一直以来,城投债因为兼具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双重属性,不仅受到众多机构投资者的重视,也被大众视作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指标,一直备受瞩目,最大特点是发行时通常有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偿债时不仅依靠项目收入,而且有地方政府的支持。随着相关文件的颁布,城投债“红利”时期将成为历史。

大限2015

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逐笔审核并锁定在建项目,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存量债务清理及甄别结果,对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核实政府举债在建项目的真实性

地方城投债盛宴即将迎来“命运转折”。

日前,财政部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下发《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允许地方政府按照原渠道融资,推进项目建设。但对在建项目做了严厉规定,只包括保障房、公路、水利等几个领域在内的在建项目,“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城投债是中国经济发展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特殊产物,据不完全统计,到2014年9月底,城投债的存量余额已达3.6万亿元,占全部信用债余额的30%。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复杂性,表现为金融风险,其背后往往是财政风险。政府不直接出面,藏在融资平台后面,等银行追索时才能把财政风险揪出来。

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主任张碧琼看来,城投债把企业和政府绑在一起,企业利用政府信用融资圈钱,形成了大量的不良政府债,造成财政和金融管理职能混乱,这种发展方式显然是不可持续的。因此,结束城投债将进一步划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边界,重新建立政府信用。

10月28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下称《办法》),部署各地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至此,城投债迎来了“清理”实操阶段的第一步。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认为,财政部此举旨在为即将实施的预算法以及地方政府管理改革做好基础性工作,通过清理甄别存量债务有助于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重点把政府需要偿还的债务区分清楚。

我国新修订的《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10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下称“43号文”)也提出要求,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办法》对清理甄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做出具体部署,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无论是国务院的“43号文”还是财政部的《办法》,实际上都是落实新预算法的措施,为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做好准备,表明国家正在加强依法推进政府债务管理,有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根据《办法》规定,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对于清理工作,《办法》明确,由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举借单位(即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

(源文由 长沙pos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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